青岛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至3117元
日期:2013-04-18 09:48
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3年度六区为61元、四市分别为54元。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调整后,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15582.90元;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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