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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四年不交房 被“罚”44万
日期:
2013-04-19 10:31
此,要求西华公司向荆先生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按照当时涉案房屋月租金的市场价格(月租金约2万元)迟延履行的期间(11个月)2计算,共计44万元。
西华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西华公司代理人称,涉案房屋争议期间案件经高院裁定再审,再审期间应当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故当时并非其迟延履行。
昨日,法官宣布驳回西华公司的诉请。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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