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15 11:19
为,婚姻身份具有特殊性,应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北京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认为: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在处理夫妻间财产纠纷时,不能机械适用物权法、合同法,应充分考虑婚姻的特殊性,适当向女方倾斜。孙若军也认为,从法律适用上讲,婚姻法为特别法,物权法、合同法为普通法,当特别法与普通法的规定相冲突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从事婚姻案件审判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介绍,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是以共有为原则,个人约定为例外。《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正好与之相反。该条